2016年第四季度,市人民來訪法律顧問室共處理群眾涉法涉訴信訪案件233件,接待來訪群眾434人次。該季度以下三類案件較為突出。
房產中介居間費這種情況法律不支持
市民孫某通過某房產中介公司居間服務與房屋出賣人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公司代收了購房定金2萬元。事后中介公司通知孫某因張某個人原因房屋在合同簽訂前早已被他人起訴查封,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并要求孫某支付居間服務費用1.8萬元。孫某認為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是中介公司沒有盡到核實義務,導致簽訂了無法履行的合同,不應支付居間費,為此雙方發生分歧。通過調解,中介公司放棄索要居間費的不合理要求,并向孫某道歉。
律師建議:房屋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對所售房屋信息及現狀有查實清楚并如實告知的義務,如中介公司違反此義務,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房屋情況,損害購房人權益,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則無權要求購房人支付居間費用。房屋出售方對所售房屋負有如實提供基本信息情況的義務,如果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合同無效或違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購房買人切勿只關心房價高低,而忽視房屋交易安全,應增強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詳細了解出售房屋的產權情況、出售方是否為房屋權利人、房屋產權有無紛爭等情況,必要時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查詢,確保房屋交易安全。
房屋滲水拖欠物業費
這種方式沒道理
市民陳某因房屋墻面滲水,多次找到物業公司協調維修。由于陳某房屋在保修期內,物業公司聯系房屋施工單位進行維修,但未找到滲水點。陳某認為物業公司未盡到服務義務,從2015年8月至今未再繳納物業費。在多次催要物業費未果后,物業公司以欠繳物業費為由起訴陳某,雙方矛盾升級。值班律師表示,房屋滲水屬房屋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與物業公司無直接關系,物業公司聯系建設單位只是提供幫助,不承擔房屋修繕責任。陳某承諾會及時補交所欠物業費。
律師建議:業主在日常生活中,應摒棄“小區有事物業就該負責”的思維定式,要理清責任,找準責任主體,依法合理解決,切勿盲目采取拒繳物業費方式激化矛盾。房屋維修義務主體主要看有無合同約定,如在法律規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圍內,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在保修期滿后,按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可對業主提供維修服務。由于物業服務標準具有無法計量性,而服務內容、質量合同約定較為概括,如果物業服務出現瑕疵,業主負有收集證據舉證的義務,并及時向物業公司提出協商解決或向業主委員會申請調解,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身權益。